1995 年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计划)条例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保费支付 5 医疗双保险计划 6 违反条例 3 申请提取资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计划 No. S 17 CENTRAL公积金法(第 36 章)1995 年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计划)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ja) 条赋予的权力,劳工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公积金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1995 年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计划)法规,并应被视为已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上生效1995 年 1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4 年 7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抚养人就成员而言是指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或任何其他依赖该成员且董事会可为本条例之目的而批准的人;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法》第 3 章注册的任何保险人。 (a) (b) 142;医疗保险计划是指董事会根据该法案第 53 条建立和维护的医疗保险计划;保费是指根据私人医疗保险单支付的任何保费,包括任何商品和服务税;私人医疗保险计划是指由卫生部长为本条例的目的批准的私人医疗保险单;计划是指由委员会为本条例的目的设立和维持的私人医疗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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