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1996 S 367/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2 3 No. S 367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1996 年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m) 条,劳工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1)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修订)条例 1996,除第 3 条外,应视为已于 1996 年 6 月 28 日生效。 (2) 第 3 条应视为已于 1995 年 7 月 1 日生效。 2 . 《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条例》第 26 条现予修订 (a) 删除第 (2) 款,代以以下 (2) 款会员公积金投资账户超过 1,000,获批准的银行应在不早于 1996 年 8 月 23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 3 个有效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当月最后一天的前一天,将金额转移到超过 1,000 从会员公积金投资账户存入董事会将记入会员普通账户; (b) 在第 (4)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5) 段,如果会员已将其普通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可用金额转移到其公积金投资账户,以购买根据首次公开发售但未能成功购买的,获批准的银行应在不早于该公司将可用金额或其部分退还至会员公积金投资账户的当月最后一天之前的 3 个工作日首次公开发售或其代理人,将可用金额或其中的一部分从会员公积金投资账户转移到董事会,以记入会员普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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