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报告污染事件)(修订)条例 1997 S 391/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防止海洋污染(报告污染事件)(修订)条例 1997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2 条第 S 391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案(第 243 章) 1997 年海洋污染(污染事件报告)(修订)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15 和 34 条赋予的权力,并经新加坡部长批准通讯,特此引述以下条例并开始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7 年《防止海洋污染(报告污染事件)(修订)条例》,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2 条 2. 删除《防止海洋污染(报告污染事件)条例》第 2 条(Rg 3),并替代法律的法规 在线报告新加坡法规的责任 1997 年 9 月 5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当事件涉及以下情况时,应根据该法案第 15 条进行报告 (a) 排放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为确保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拯救生命的目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量或可能排放量超过允许水平; (b) 以包装形式排放或可能排放的有害物质,包括货物集装箱、便携式罐体、公路和铁路车辆以及船载驳船中的有害物质; (c) 长度为 15 米或以上的船舶损坏、失效或故障,而 (i) (ii) 影响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故障、进水和货物移位;或导致航行安全受损;包括但不限于舵机、推进装置、发电系统和基本船载导航设备的故障或故障; (d) 在船舶营运期间排放超过公约允许的数量或瞬时速率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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