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 2007 S 39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1 S 3942007 于 2007 年 7 月 2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94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07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条例》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6(5) 和 3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海洋法,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称为《防止海洋污染(污水)(修订)法规》 2007 年,并将于 2007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附表 2。修订了 2005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条例(GN 编号 S 1352005)的附表一,在第 12 条之后插入,下一章 第五章 港口国控制 第 13 条 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控制 (1) 船舶在公约另一缔约方的港口或近海码头时,应接受下列官员的检查:经该缔约方就本附则规定的操作要求授权,但有明确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与防止污水污染有关的基本船上程序。 (2) 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公约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船舶不参照本组织通过决议 A.1 通过的港口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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