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进出口和营销)(修订)规则 1997 S 153/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渔业(进口、出口和营销)(修订)规则 1997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附表 No. S 153 渔业法(第 111 章)渔业(进口、出口和营销)(修订)规则1997 为行使渔业法第 7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渔业(进出口和营销)(修订)规则并将于 1997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附表 2 的删除和替换。 渔业(进口、出口和营销)规则 (R 1) 的附表被删除,以下附表取代了附表规则 8(2), 10(2) 和 11(3) (1) 获得在市场上拍卖或出售鱼品或批发的许可证 每年 3,600 条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6 日2022 收集站 进口、出口或转运观赏鱼的许可证 每年 350 份 进口、出口或转运观赏鱼以外的鱼的许可证 每年 75 份 经核证的文件 真实副本 每份 6 份许可证或续期在市场或收集站批发进入和拍卖或出售鱼的许可证 进入和使用市场或收集站设施的许可证或更新许可证 每年 35 每年 7 鱼和健康检查证明(a) 鱼品检验 (i) 专业服务费 (ii) 技术服务费 (A) (B) (A) (B) 每小时 50 或部分 每小时 100 或部分(非办公时间或紧急情况)基础)30 每小时或部分 60 每小时或部分(非办公时间或紧急情况) (2) (3) (4) (5) (6) (7)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1997 年 3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签发健康证明 12 per证书 (8) (9) (10) (11) 认证观赏鱼出口商计划会员资格 每年 800 用于批准进口、出口或转运申报(许可证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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