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渔港)(第 2 号修订)规则 1998 S 297/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渔业(渔港)(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四附表第 S 297 号渔业法(第 111 章)渔业(渔港)(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1998 为行使《渔业法》第 7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渔业(渔港)(第 2 号修正案)规则1998 年,并将于 1998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删除和替换附表 4 2. 渔业(渔港)规则 (R 4) 附表 4 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附表第四部分 第 6A 条新加坡法规1998 年 5 月 22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非新加坡注册渔船在码头或沿岸停泊、停泊或抛锚的费用码头或在渔港占用泊位的任何其他船舶,基于船舶的总长度 (LOA)随后 少于 40 米 40 米及以上但少于 60 米 60 米及以上 新加坡注册渔船在码头或码头或任何其他占用渔港泊位的船舶旁边停泊、停泊或锚泊的费用船舶总长度 (LOA) 船舶总长度 (LOA) 前 72 小时的每 24 小时或其中的一部分 对于随后的每 24 小时或其中的一部分 第 II 部分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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