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议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费用)(修订)规则 1999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订 3 附表的修订 135 城镇议会法案(第 329A 章) 城镇议会 ( 1999 年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费用(修订)规则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33 条第 5 款和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本规则可引述为 1999 年市镇议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并应视为已于 1999 年 2 月 8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镇规则 2修改理事会(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费用)规则(R 2),删除第 4 行和第 5 行中的“市场和食品中心”等字样,代之以“和”字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3 的修订。 市镇议会附表(向偿债基金支付的最低收费)规则被修订 (a) 删除在第 7 项的第一栏中写有住宿的商店,并替换为商业财产的词; (b) 删除第 8、9 和 10 项。...
镇议会(支付偿债基金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 1999 S 135/1999pdf预览版镇议会(支付偿债基金的最低收费)(修订)规则 1999 S 135/199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