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601999 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460 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263A 章) 1999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条例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行使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42 条所赋予的权力,经新加坡交通部部长批准通信和信息技术,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1999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法规,并将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实施。 第 50 条的修订 2. 第 50 条(1 ) 的《快速交通系统条例》(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 (b) 项并代以以下 (b) 项进行修订,所有其他货物或物品应由管理局或其持牌人在其管有后的 3 个月期间内,如在该期间结束时仍无人认领,管理局或其持牌人可y 通过出售或它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它们。新条例 50A 3. 对主要条例进行修订,在第 50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S 4601999 2 废弃自行车 50A.(1) 任何自行车 (a) 停放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车站由管理局或其持牌人控制的引道或入口或区域,但指定停放单车的区域除外; (b) 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车站引道或入口或由管理局或其持牌人控制的区域看来已被遗弃,管理局或其持牌人可在给予不少于3 天书面通知自行车所有人其打算这样做,使用合理的方式将自行车从发现的地方移到可以方便和安全扣留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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