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 7 的修订 3 附表号 S 571 的修订 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263A 章) 2009 年快速交通系统(修订)条例《捷运系统法》第 45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在交通部长的批准下,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捷运系统(修正案) 2009 年条例,并将于 2009 年 11 月 20 日开始实施。 条例 7 的修订 2. 快速交通系统条例 (Rg 1) 通过将条例 7 重新编号为该条例的第 (1) 款进行修订,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内容第 (2) 款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在不影响本条例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在非高峰期小时并在符合第 (3) 款规定的条件下,带入或带上铁路的任何部分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2009 年 11 月 2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场所不超过一辆可折叠自行车,前提是(a) (b) (c) 折叠式自行车须折叠并保持折叠状态,最长边处于垂直位置;折叠式自行车折叠后的尺寸不得超过 114 厘米 x 64 厘米 x 36 厘米;如获授权人员在铁路处所入口处提出要求,折叠式自行车的轮子须以防止轮子上的污垢沉积在铁路处所或弄脏任何乘客的衣物的方式加以遮盖; (d) 如果折叠式自行车的车把或踏板超出车架,则应将其封闭,以尽量减少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对任何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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