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S 443/2001 第 18(3) 条作出的命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根据第 18(3) 条的目录颁布第 S 443 条《私人调查和安全机构法》(第 249 章)第 18(3) 条下的命令 在行使私人调查第 18(3) 条赋予的权力时,被任命为总部警察安全机构法的行动(执照)助理主任,特此豁免,从 2001 年 9 月 16 日起,所有由新加坡男孩队经理授权的社区发展和体育部官员家或大巴窑女孩之家护送其居民,根据该法令第 18(1) 条,在护送期间使用运输腿支架作为此类居民的约束装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运输腿支架只能用于不受​​约束可能逃跑的居民; (b) 尽管有 (a) 段的规定,运输腿支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于 (i) 12 岁以下的居民; (ii) 居民乘坐小船被护送; (c) 运输腿撑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保险箱内; (d) 必须由社区发展和体育部保存一份登记册,显示运输腿支架的签发和归还日期、时间、身份证号码以及提取和归还运输腿支架的官员的签名;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9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e) 社区发展和体育部应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运输腿支架的核算和登记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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