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培训课程)令 2001 S 207/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工厂(安全培训课程)令 2001 年工厂(安全培训课程)令 2001 年工厂(安全培训课程)令 2 人参加安全培训课程 207 号工厂法(第 104 章)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工厂法》第 27A 条,工厂总督察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称为 2001 年工厂(安全培训课程)命令,引证和生效将于 2001 年 6 月 1 日生效。参加安全培训课程 2. 工厂​​的占用人应确保附表第一栏所列的工厂雇员的类别或描述参加由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促进中心举办的安全培训课程或总督察批准的其他培训机构,在其第二栏与其对面列出。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5 Apr 2001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附表第 2 段第一栏课程或人员描述第二栏安全培训课程 (1) 建筑工人施工安全入门课程。 (2) 沙井工人安全入门课程(沙井)。 (3)沙井监督员安全指导课程(沙井)。在建筑和工程建筑工地从事体力劳动的任何工人 任何在建筑和工程建筑工地的沙井或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的工人建筑和工程建筑工地的沙井或密闭空间 任何被任命为模板监督员以监督建筑和工程建筑工地的模板结构的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的人 任何被任命为项目经理的人负责合同金额在 1000 万或以上的建筑和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活动。 (6) 石油和石化行业工人石油和石化工人安全知识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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