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场所 目录 颁布第 S 418 号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第 38 章) 安全场所 在行使《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第 27(a) 条赋予的权力时,国务部长、部由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负责的社区发展和体育部已指定 TENT,11 Hillside Drive, Singapore 548926,作为安全场所,自 2002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日期为 2002 年 8 月 15 日2002 年 8 月,新加坡社区发展和体育部常任秘书 LIM SOO HOON。 MCDS 760203 V8; AGLEGSL382002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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