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732003 于 2003 年 4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73 号《进出口条例》(第 272A 章)《2003 年进出口条例(规定费用)(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进出口条例》第 3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部长工业界特此引述以下条例并开始生效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3 年进出口条例(规定费用)(修订)条例,并于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 2 的修订。 附表对《(规定费用)条例》(Rg 5)的《进口和出口》(a)进行修订,删除第 6 项第一栏中的进口、出口或转运许可证(与西马贸易); (除了 (b) 删除第 6(a) 项第二栏中的 4 并代入 0.90;(c) 删除第 7 项; (d) 删除第 10 项第二栏中的 10 并代入 10.40;和 (e) ) 在其末尾插入以下注 注 第 10 项指明的费用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就供应商品或服务而应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S 1732003 2 杂项修订 3. 对《进出口条例(规定费用)条例》进行修订,删除以下条款中出现的“委员会”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总干事条例”2(包括规则标题)和附表第 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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