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交通系统(铁路保护,受限活动)(修订)条例 2003 S 163/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快速交通系统(铁路保护,受限活动)(修订)条例 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附表号修订 163 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263A 章) 快速交通系统(铁路保护,受限活动) (修订) 2003 年条例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为行使《捷运系统法》第 42 条赋予的权力,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生效 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2003 年捷运系统(铁路保护,受限活动)(修订)规例,并将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施。附表 2 的修订。捷运系统(铁路保护,受限活动)规例附表( Rg 3) 修改为删除第 2 段并代以以下第 2 段。在本附表中,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运动不包括任何设备或车辆沿公共道路通行;棚屋、掩体和帐篷不包括超出铁路任何部分的最外边缘至少 10 米(或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为 20 米)的棚屋、掩体和帐篷。地面;壕沟和坑坑 (a) (b) 包括位于地下铁路任何部分的铁路保护区内的所有壕沟和坑坑;且不包括在地面上或地面以上的铁路任何部分的最外边缘以外的深度少于 2 米且至少超出 6 米的沟和坑;车辆,就第 1(a) 段而言,是指由机械动力推动或驱动的车辆,包括拖车、牵引发动机、拖拉机和筑路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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