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边境执法措施)(修订)规则 2004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规则 10 3 删除和替换附表编号 S 371 商标法(第 332 章)商标(边境执法措施)(修订) 2004 年规则 为行使《商标法》第 108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在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2004 年商标(边境执法措施)(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规则 10 2. 商标(边境执法措施)规则 (R 2) 通过在规则 9 之后插入, 以下规则 第 10 条第 93A(3) 条规定的期限。就该法案第 93A(3) 条而言,规定期限应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nt 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a) 总干事向注册商标所有人发出该法第 93A(2) 条所述的书面通知后 48 小时; (b) 如果 (i) (ii) 被扣留的货物是将从新加坡出口的货物或托运给在新加坡有商业或实体存在的人的过境货物;或并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 (a) 段所指的期限内,即总干事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 10 个工作日内,遵守了该法第 93A(3)(b)(iii) 条的规定标记该法令第 93A(2) 条所提述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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