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公共受托人(遗产管理费)规则 制定公式 2 费用的目录 附表 1 引证和启动第 S 106 号《公共受托人法》(第 260 章) 2004 年公共受托人(遗产管理费)规则《公共受托人法》第 18 条第 1 款和第 23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4 年公共受托人(遗产管理费)规则,并应2004 年 3 月 8 日开始实施。 费用 2. 根据《遗嘱认证和管理法》(第 251 章),公共受托人作为接管人或管理人的遗产应收取附表中规定的费用,除非如果公共受托人被任命为接管人,随后又被任命为同一遗产的管理人,则只应收取一组费用。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3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附表第 I 部分资本费用 规则 2 承兑费用 1. 在接受接管或管理时收取费用(在本附表中称为承兑费用)基于遗产的总资本价值,前 10,000 人按以下费率 (a) (b) (c) (d) (e),不超过 5% 或少于 2%,由业主自行决定公共受托人;对于超过 10,000 至总计 250,000 的任何超出部分,由公共受托人酌情决定不超过 3% 或少于 1%;对于超过 250,000 至总计 500,000 的任何超出部分,由公共受托人酌情决定不超过 2% 或少于 12%;对于超过 500,000 至总计 750,000 的任何超出部分,由公共受托人酌情决定不超过 112% 或少于 14%;对于超过 750,000 的任何超出部分,由公共受托人酌情决定不超过 1% 或少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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