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和印刷机(申请和执照)(修订)规则 2004 S 303/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报纸和印刷机(申请和许可证)(修订)规则 2004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附表 No. S 303 报纸和印刷机法案(第 206 章) 报纸和印刷机(申请和许可证) ) (修订) 2004 年规则 为行使《报纸和印刷机法》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45 条赋予的权力,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以引述为《2004​​ 年报业及印刷机(申请及牌照)(修订)规则》,并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 附表 2 的删除及替代。 《报业及印刷机(申请及牌照)规则的附表》( R 2) 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附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004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本许可证不可转让。如果本许可证的持有人或许可证中指定的地点发生任何变化,它将不再有效。附表 附表 1. 本牌照持有人须事先取得市区重建局或任何其他有关当局的规划许可,方可将该处所用作印刷机。 2. 在新加坡印刷的每份文件都应根据 2004 年 5 月 28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报纸法规第 5(1) 条的要求,在其第一页或最后一页打印的印刷商和出版商的名称上清晰印刷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和印刷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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