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核准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4 S 220/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中央公积金(核准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条例 8 3 修订条例 13 4 修订条例 14 5 修订条例 14A No. S 220 CENTRAL PROVIDENT基金法(第 36 章) 2004 年中央公积金(批准的住房计划)(修订)条例教育部,受人力部部长负责,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后,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住房计划)(修正案) ) 2004 年条例,将于 2004 年 4 月 23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4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crea ted 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删除和替换第 8 条 2. 删除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住房计划)条例(Rg 12)第 8 条(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条例),并代之以下列条例与购买等有关的支出 8.(1) 如果会员需要支付与 (a) (b) 会员购买房屋或公寓有关的任何印花税、费用或其他费用,无论是否没有根据本条例提取用于此类购买的款项;为会员购买、转让或转让给会员的房屋或公寓设立或解除抵押; (c) 转让或转让给房屋或公寓的成员; (d) 根据本条例提取资金,董事会可应会员的申请并在遵守董事会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授权其在基金中的全部或部分贷记金额被撤回并用于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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