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食品和兽医局(认证标志)条例 2004 S 56/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农业食品和兽医局(认证标志)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与使用或伪造认证标志或证书有关的犯罪 4 申请颁发或更新证书 5 颁发证书 6 证书有效期 7授权人员可拒绝签发证书 8 证书不可转让或转让 9 证书的暂停、取消或拒绝更新 10 证书已暂停或取消或未更新时,证书持有人去除认证标志等 11 解除暂停证书 12 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13 证书持有人通知当局变更 14 处罚 15 可复合犯罪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04 年 2 月 6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第 S 56 号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法(第 5 章) ) 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认证 MA RKS) 法规 2004 为行使《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法》第 43 和 45(1) 节赋予的权力,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经国家发展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1. 本条例可称为 2004 年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认证标志)条例,并于 2004 年 2 月 6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广告包括任何通知、通告、小册子、小册子、标志、标签、包装纸、发票或其他文件,以及以口头、书面或通过产生或传输光或声音的方式作出的任何公告或通知;认可标准 指当局为就该系统、计划或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证书而接受的系统、计划或产品的标准;获授权人员指行政长官或管理局根据该法令第 14(1) 条授权的人员;证书是指由授权人员根据本条例颁发的文件,证明系统、方案或产品符合批准的标准,并授权使用证明标志;证书持有人是指持有有效证书的人;证明标志是指管理局根据该法第 12(q) 条规定的证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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