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许可(豁免)通知 2005 S 677/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工作许可(豁免)通知 2005 年工作许可(豁免)通知 2005 年工作许可(豁免)通知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豁免第 S 677 号《外国工人就业法》(第 91A 章) 行使《就业法》第 4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外国工人法,人力部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开始 1. 本通知可称为 2005 年工作许可(豁免)通知,并将于 2005 年 10 月 26 日生效。豁免工人 2.(1 ) 任何雇用或希望雇用外国人的本地注册企业 (a) 是外国公司的代表; (b) 根据当地注册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 (i) 安装或拆除外国公司提供的任何设备或机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ii) 用于服务或维修外国公司的任何产品; (iii) 设置或拆除任何展位; (iv) 为本地注册企业的任何雇员提供任何培训 (A); (B) 与外国公司的任何产品有关; (c) 在新加坡逗留不超过一个月,特此豁免根据该法第 7 条就该外国工人申请工作许可证。 (2) 本段中的外国公司与《公司法》(第 50 章)中的含义相同;本地注册企业是指 (a) (b) (c) 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根据《商业登记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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