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002015 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00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 2015 年印花税(伊斯兰金融安排)(减免)规则 第 1.2.3.4.5. 条规则 引用和开始 定义 减免与伊斯兰金融安排有关的印花税豁免条件 撤销 附表 在行使印花税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印花税(伊斯兰金融安排)(减免) ) 2015 年规则并于 2015 年 4 月 8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银行指任何新加坡银行或非新加坡银行;存款是指《银行法》(第 19 章)第 4B(4)、(4A)、(5) 和 (6) 条所定义的存款; S 2002015 2 金融机构是指 (a)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任何机构,或根据金融管理局管理的任何成文法豁免此类许可、批准、注册或监管的机构新加坡;或 (b) 任何在新加坡以外地区获得外国金融监管机构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以在该地区开展金融活动的机构,或获豁免此类许可、批准、注册或监管的机构根据外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任何外国法律在该领土内进行金融活动;伊斯兰金融安排的监管机构是指在附表的一部分中指定并在该部分 (a) 基于 Murabaha 概念的伊斯兰存款的第一栏中定义的任何以下金融安排; (b) 基于递减穆沙拉卡概念的伊斯兰融资; (c) 基于 Istisna 概念的伊斯兰融资; (d) 基于 Murabaha 概念的伊斯兰融资; (e) 基于 Murabaha 概念的伊斯兰银行同业拆借;概念; (f) 基于 Ijara Wa Igtina 非新加坡银行的伊斯兰抵押贷款是指新加坡以外的任何机构 (a) 仅从事新加坡银行所从事的活动; 3 S 2002015 (b) 已根据外国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的任何外国法律获得许可或批准,以开展这些活动;新加坡银行是指《所得税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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