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后部和侧面标记)(修订)规则 2005 S 450/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后部和侧面标记)(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订 3 规则 3 的修订 5 规则 6 的修订 6 附表 4 的修订 规则的删除和替换4 和新规则 4A 第 S 450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后方和侧面标志)(修订)规则 2005 年陆路交通法第 6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当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5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后部和侧面标记)(修订)规则,并于 2005 年 7 月 11 日开始实施。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2005 年 7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后部和侧面标记)规则 (R 18) 的规则 2(在本规则中称为 pri ncipal Rules) 修改为删除第 (1) 和 (2) 款并代以以下 (1) 款 本规则中的协议是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轮式车辆、设备和零件采用统一技术规定的协议可以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以及根据这些规定授予的相互承认批准的条件(以前称为关于采用统一的批准条件和相互承认机动车辆设备和零件的批准的协议) 1958 年 3 月 20 日在日内瓦通过;批准标志是指协议附录 103 第 104 条(关于批准重型和长车辆及其挂车的反光标志的统一规定)第 5 段中的批准标志; (b) 处长可能不时批准的反光标记规范;或后部标记是指 (a) 第 I 部分 (A) 段中列出的图 1 至 5 所示类型的后部标记 (b) 第 IA 部分 (A) 段中列出的图 7、8 和 9日程安排;或附表;侧面标记指附表第 I 部分 (B) 段所列图表 (a) (b) 所示类型的侧面标记;或图表列出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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