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 2005 S 392/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驾驶执照)(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正 3 规则 14 和 15 的删除和替换 4 规则 16 的修正 5 规则 22 的修正 No. S 392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 2005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48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文1. 本规则可引述为 2005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并于 2005 年 6 月 20 日起实施。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第 2 条, 驾驶执照) 规则 (R 27)(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已修订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5 年 6 月 1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a) 删除定义扣分; (b) 将该规则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为本规则的目的,如果驾驶执照持有人申请参加任何能力测试或根据本规则申请任何临时牌照,其在申请当日累积的扣分数目应为以下各项的总和(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规则(R 25),截至其申请之日; (b) 如果 (i) 在其申请日期或之前发出通知,根据该法案第 132 或 135 条的通知,已就任何违法行为对驾驶执照持有人提起刑事诉讼在本段的道路交通(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规则的附表中被指明为(指的附表违法行为); (ii) 在他提出申请之日,驾驶执照持有人没有就预定的罪行缴付规定的罚款,或刑事诉讼尚未结束(视属何情况而定)如驾驶执照持有人在其申请日期后,须就预定罪行缴付订明罚款或被定罪,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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