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移民(授权入境和离境地点)通知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授权入境和离境地点 3 取消 第一附表 经海上抵达或离开新加坡的人员的授权登陆地点和授权离境地点 第二附表 授权机场、乘飞机抵达或离开新加坡的人员的授权入境点和授权出发点第三附表授权的火车检查站、乘火车抵达或离开新加坡的人员的授权入境点和授权出发点第四附表移民管制站,经 S 4 号公路抵达或离开新加坡的人员的授权入境点和授权出境点 移民法(第 133 章) 移民(授权的入境和离境地点)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1 月 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N 2005 年通知 为行使《移民法》第 5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5 年移民(授权入境和离境地)通知和应于 2005 年 1 月 5 日开始运营。 获准入境和离境地点 2. 为本法案的目的 (a) 附表 1 第 I 部分所列的每个地方均应为人员获准登陆和获准离境地经由海路抵达或离开新加坡((b) 项所指的人士除外); (b) 附表 1 第 II 部分所列的地点应为经海路往返柔佛州东南部 Pengarang 分区的人士的获准登陆地点和获准出发地点; (c) 附表 1 第 III 部分所列的每个码头均应为仅供游艇的乘客和船员使用的授权登陆地点和授权离开地点,而该游艇的拥有人或经营者事先已就该游艇的乘客和船员提供游艇停靠码头的书面许可; (d) 附表 2 中列出的每个地点均应为经批准的机场和经批准的入境点和经批准的乘飞机抵达或离开新加坡的人的出发点; (e) 附表 3 中规定的地点应为经授权的火车检查站,以及乘火车进出新加坡的人员的授权入境点和授权出发点; (f) 附表 4 中列出的每个地点均应为出入境管制站以及经陆路进出新加坡的人员的授权入境点和授权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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