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政府雇员)(修订)条例 2005 S 482/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1 S 4822005 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于 .第 S 482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2005 年中央公积金(政府雇员)(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q)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05年中央公积金(政府雇员)(修正)条例,自1日起施行2005 年 7 月。修订条例 2 2. 修订中央公积金(政府雇员)条例(Rg 23)(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条例 2 (a) 删除国防执行官计划的定义或 DXO 计划和 DXO 雇员,代之以下列定义 合同服务具有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条例(第 295 章, Rg 9);国防执行官是指 DXO 计划中的雇员; DXO 计划是指在新加坡武装部队中不涉及制服服务的军人服务计划;正规 S 4822005 2 (b) 删除应计养恤金服务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条例(第 295 章,Rg 9); (b) 就任何其他雇员而言,指应计退休金服务以外的服务; (a) 与正规军人有关的雇员,具有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条例中赋予该词的含义; (b) 就任何其他雇员而言,指可支付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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