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委员会(巴士服务经营者执照)条例 2006 S 396/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巴士服务经营者执照)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巴士服务经营者执照的申请 4 巴士服务经营者执照的期限 5 定期费用 6 豁免或退还费用的权力 7 逾期利率 No. S 396 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59B 章) 200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公共汽车服务运营商执照)条例 公共交通委员会行使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8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公共交通委员会(新加坡公交服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2006 年 6 月 3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运营商执照) 2006 年法规,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定义许可证。 2. 在本条例中,被许可人是指巴士服务经营者的持有人 申请巴士服务经营者执照 3.(1) 向理事会申请授予巴士服务经营者执照应附有不可退还的费用200. (2) 巴士服务经营者牌照的续期申请 (a) 在牌照届满前 12 个月内以理事会可能要求的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 (b) 附带不可退还的 200 美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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