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巴士服务执照)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巴士服务执照申请 4 巴士服务执照期限 5 运营时间表修订 6 费用 7 逾期利率 8 撤销时间表 费用 否. S 720 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59B 章) 200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公共汽车服务执照)条例 经交通部长批准,公共交通委员会行使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8 条赋予的权力, 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6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巴士服务执照)法规,并将于2006 年 12 月 29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另有说明需要基本巴士服务是指除临时巴士服务外,须按公共交通委员会批准并在宪报上公布的收费的巴士服务;被许可人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2 条授予的巴士服务执照的持有人;基本巴士服务;非基本巴士服务指巴士服务,除了临时巴士服务或营运时间表以外,指附在巴士服务牌照上的时间表,其中载有对持牌人将提供的巴士服务的描述,理事会可能不时批准时间;临时巴士服务指连续营运不超过 6 个月的巴士服务。...
公共交通委员会(巴士服务执照)条例 2006 S 720/2006pdf预览版公共交通委员会(巴士服务执照)条例 2006 S 720/200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