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土地开发授权)(第 2 号修订) 2007 年通知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4 段的修订 3 第 5 段的修订 S 195 规划法(第 232 章) 规划(土地开发)提交授权)(第 2 号修正案)2007 年通知 为行使《规划法》第 21(6)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2007 年规划(开发土地登记许可)(修订第 2 号)通知,将于 2007 年 5 月 7 日开始实施。修订第 4 段通知(N 3) 2. 规划第 4(1) 段(开发Land Lodgment Authorization) (a) 删除该词并在 (k)(ii) 小段末尾;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5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通过在 (k) 小段 (iii) 小段末尾插入单词和紧随其后插入以下内容(iv) 小段的操作不因第 5(1) 或 (2) 款而被排除在第 3 款下的授权之外;。第 5 款的修改 3. 规划(开发土地登记许可)通知书通过将第 5 款重新编号为该款的第(1)项进行修改,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2)款,根据第 3 款的授权也不得适用于第 3(a) 段所述的任何运营,如果运营计划在授予之日起 3 年内(在本段中称为 3 年期间)根据第 4(1) 段提交给主管当局临时占用许可证的日期,或在没有获得临时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现有有地住宅在建造时的法定竣工证书的授予日期,除非 (a) (b) (c) 操作,以及任何先前在 3 年内(无论是根据本通知还是通过规划许可)授权的土地的经营或开发,都不会导致现有土地的总建筑面积ed住宅在现有有地住宅建造时批准的总建筑面积以上累计增加20平方米以上;如果在该地块内建造现有的有地住宅是由规划许可授权的,则该规划许可仅适用于现有的有地住宅,而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有地住宅或建筑物;或者如果在地块内建造现有的有地住宅是由规划许可授权的,并且该规划许可也用于在地块内建造一个或多个其他有地住宅,则一个或多个有地住宅在申请时或在申请之前的任何时间,已完全存在于每个地块内,以获得该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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