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律师帐目)(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7 S 207/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法律职业(律师账户)(第 2 号修订)规则 2007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 引证和启动 2 第 2 条修订 3 第 8 条修订 4 第 11 条修订 5 第 11A 条修订 6 新规则 11B 7 杂项修订第 S 207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法律专业(律师帐户)(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7 年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与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法律职业(律师账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5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2007 年第 2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7 年 7 月 15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法律专业(律师账户)规则》(R 8)(在本规则中称为 pr)第 2(1) 条(a) 在客户资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分别具有相同的含义,如《财产转让法和财产法》(第 2 章)第 2 节。 61);转让款是指律师为转让、转让或授予与土地有关的任何遗产、权益或权利而持有或收取的客户款项,包括律师持有或收取的客户款项,包括: a) (b) (c) 出售、购买或转让与土地有关的任何不动产、权益或权利;就土地批出租契、牌照或租约;授予土地抵押或抵押,或赎回或解除土地; (b) 在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客户账户而言,签署人指有权签署支票或其他指示从客户账户提款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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