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译(新加坡签证 — 费用)令 2007 S 652/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口译(新加坡签证费用)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新加坡签证费用 4 延期费用 5 豁免和退还费用 No. S 652 口译法(第 1 章) 口译(新加坡签证费用) 2007 年命令 为行使《解释法》第 46(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7 年解释(新加坡签证费用)命令和应于 2007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新加坡签证时,是指 2007 年 11 月 30 日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规 PDF created如果申请获得批准,谁将成为新加坡签证的持有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管制员是指根据《移民法》(第 133 章)第 3 条任命的移民管制员;新加坡团体签证是指授予 3 名或更多非公民的新加坡签证,以使这些非公民在指定期限内作为团体旅行和进入新加坡;新加坡签证是指根据《移民法》(第 133 章)第 IIA 部分授予的新加坡签证。新加坡签证费用 3.(1) 除第 (2) 项外,新加坡签证或团体新加坡签证应支付以下费用 (a) 授予申请人前往和进入新加坡的每份新加坡签证 20; (b) 根据中国集体免费签证计划的申请授予的任何新加坡团体签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c) 根据任何其他团体新加坡签证申请授予的每个团体新加坡签证 20 个; (d) 向持有外国政府签发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申请人颁发的任何新加坡签证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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