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和测量图(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费用)(修订)规则 2008 S 379/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1 S 3792008 于 2008 年 7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79 号边界和测量图法(第 25 章)边界和测量图(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费用)(修正案)规则 2008 行使边界和测量图法第 17(2)(a)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经律政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8 年边界和测量图(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费用)(修订)规则,并将于2008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 删除和替换规则 4 2. 边界和测量地图(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费用)规则 (R 6) 的规则 4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查询、重新提交或纠正费用 4 . 附表(a)第(5)及(6)项所指明的费用,须由注册验船师按总验船师的要求缴付; (b) 不得从注册验船师代表的一方追回或支付。附表 3 的修订。 边界和测量图(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费用)规则的附表进行修订,在第 (5) 项之后插入以下项目 重新提交或更正 S 3792008 2 (6)(a) 对于第一个和(i) 任何勘测计划、勘测记录或文件的每次重新提交后的每 214 次重新提交;或 (ii) 任何批号分配申请 (b) 纠正任何经批准的检验计划、检验记录或与注册测量师进行的地籍检验有关的文件中的任何错误 2008 年 7 月 18 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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