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932009 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93 号州土地法(第 314 章) 2009 年州土地(费用)(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州土地法》第 19(1)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1. 本规则可引述为 2009 年州土地(费用)(修订)规则,并于 2009 年 5 月 15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附表 2。州土地(费用)规则附表 (R 3) ) 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附表费用 规则 2 1. 任何由地政总署署长或土地税收署署长签发的任何临时占用执照、收据、批地、租约或其他文书的每份核证副本或照片副本 2. 对于提供退出租金信息 3. 处理转让任何州土地或取消州所有权中的任何限制性条件或更新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5 每张 5 800 S 1932009 2 时间表续 4 。 为了调查 275 与向总统交出重新授予新所有权的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权 5. 用于布局或 26.25 建筑计划的背书 6. 授予许可 (a) 抵押财产 (b) 转让财产 7. 为出售场地平面图 8. 出售招标或拍卖文件,邀请 (a) 任何国有土地的租赁 (b) 出租任何不在销售土地政府计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c) 任何国有土地的租赁出售土地政府计划中的国有土地 105 45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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