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S 391/2009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四附表修正案)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2009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 4 修正案)令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附表 4 修正案第 S 391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四附表修正案) ) 2009 年命令 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22(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商品和服务税法》( 2009 年附表 4 修正案)命令,并于 2009 年 9 月 1 日生效。 附表 4 修正案 2. 《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 4 的修正案 (a) 通过在第 1 段 (l) 小段之后插入, 以下 (la) 分段根据任何指定的公积金计划提供保险或年金;; (b) 在第 3 段中符合条件的伊斯兰金融安排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9 年 8 月 31 日在线发布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指定的公积金计划是指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其中 (a) 规定在某人死亡或发生任何取决于人类生命的终止或延续的意外事件时支付款项,除非该款项仅用于在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制作; (i) (ii) 因特定疾病导致的死亡;或(b) (c) 须缴付保费,期限取决于人命的终止或延续;规定支付年金的期限取决于人类生命的终止或延续; (d) 是上述任何一项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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