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S 184/2010 号保险法(修订附表一)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保险法(第一附表修正案)令 2010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第一附表修正案第 S 184 号保险法(第 142 章)保险法(第一附表修正案)令的目录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保险法》第 63A(1) 条,总理办公室高级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1) 本命令可被引称为 2010 年《保险法(第一附表修正案)令》和除第 2(a) 款外,应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开始实施。 (2) 第 2(a) 款将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修订附表一 2. 保险法附表一(a) 删除第 2 段并代以以下第 2 段。 (1) 根据本段和法案第 16(3) 和 (4) 条的规定,新加坡保单就任何保险人而言,是指签发的保单在 S 的保险公司业务过程中ingapore 并且属于以下描述之一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10 年 3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i) (ii) (i) (ii) (a) 与人寿保单或如果保单持有人是个人,则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在就保单提出建议之日(建议日期)通常居住在新加坡;如果保单持有人不是个人,则保单持有人的地址在保单签发之日和新加坡保单保险公司登记册设立之日是或曾经是新加坡的地址(如果保单是在此之前签发的) ); (b) 就直接普通保险(短期意外和健康保单除外)和临时普通再保险而言,风险发生在新加坡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保单,被保险人通常居住在新加坡;或者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个人,被保险人是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的人; (c) 就条约一般再保险而言,按总保费计算,总风险的 25% 以上发生在新加坡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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