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选举(海报和横幅)(修订)条例 2011 S 442/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4422011 于 2011 年 8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42 总统选举法(第 240A 章) 2011 年总统选举(海报和横幅)(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总统选举法第 60 条赋予的权力,总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引称为 2011 年总统选举(海报和横幅)(修订)条例,并将于 2011 年 8 月 2 日实施。新条例 1A 2. 总统选举(海报和横幅)条例(Rg 3)(在这些条例作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第 1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条例定义要求 1A 进行修订。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与候选人有关的横幅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视为旨在 (a) 促进或促使可识别候选人在任何选举中获得选举成功的横幅; (b) 以其他方式提高任何此类候选人在任何选举中在选民中的地位,即使它可以合理地被认为也是为了达到任何其他目的,即使它没有明确提及任何人的姓名候选人; S 4422011 2 竞选期间,就选举而言,是指 (a) 根据该法案第 16(1)(a) 条将选举延期后,从提名地点于提名日关闭开始的期间 (a)根据该法案进行的投票; (b) 在该选举投票日前夕开始时结束;就公共地方而言,展示包括在公共地方的车辆(不论是否机械推进)的外部或其他地方展示,以便公众或其任何部分可见;与候选人有关的海报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认为旨在 (a) 促进或促使可识别候选人在任何选举中获得选举成功的任何海报; (b) 以其他方式提高任何此类候选人在任何选举中在选民中的地位,即使它可以合理地被认为也是为了达到任何其他目的,即使它没有明确提及任何人的姓名候选人;公共场所是指 (a) 公众成员有权或凭借明示或默示许可进入的任何地方(向空气开放或以其他方式开放),无论是否支付费用,以及是否进入可在特定时间或为特定目的限制前往该地方; (b) 该地方的占用人允许公众成员进入的地方的一部分,但仅限于该地方通常对公众开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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