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77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77 托儿中心法(第 37A 章)2011 年托儿中心(修订)条例 为行使《托儿中心法》第 19 条赋予的权力,MG (NS) 国务部长陈振声,负责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儿童保育中心(修订)条例,并于 2012 年 1 月 3 日开始实施。条例的修订 2 2. 对《儿童保育中心条例》(Rg 1)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修订 (a) 删除卫生官员和经营者的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 幼儿教师是指一个人持有署长认可的儿童保育资格,并受持牌人雇用以照顾和发展 18 个月以上但小于 18 个月的儿童在持牌儿童保育中心注册的 7 岁; educarer 指持有署长认可的儿童保育资格的人,并受持牌人雇用,以照顾和发展在持牌人幼儿中心注册的以下儿童 (a) 2 个月或以上的儿童,但3岁以下,(b)段提述的儿童除外;和 S 6772011 2 (b) 参加在持牌儿童保育中心开设的任何 1 级幼儿园的儿童;卫生官员是指根据《传染病法》(第 4 章)第 4(1) 条任命的任何卫生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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