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进口减免)(修订)令 2012 S 104/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1042012 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104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进口减免)(修订)令 行使商品和服务第 24(1) 和 (3) 条以及第 86(1) 条赋予的权力税法,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进口减免)(修订)命令,并将于 2012 年 4 月 1 日生效。 2.商品和服务税附表(进口减免) (a) 通过删除第 2、3 和 4 项并代之以以下附表修正令 (O 3) 修正第 2 项。除持有人之外的真正旅行者工作许可证、就业准证、学生准证、家属准证或长期准证。新物品、纪念品、礼品和食品准备,不包括令人陶醉的酒类和烟草,总价值不超过 (i) 如果他在新加坡境外逗留不少于 48 小时,则总价值不超过 600; (a) 货物是他的财产,由他本人携带或在他的行李中进口,供他个人使用或消费; (b) 如果他进口的货物超过本减免所允许的价值,他应对超出的部分纳税; S 1042012 2 (ii) 如果他在新加坡境外逗留少于 48 小时,则不超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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