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航局(机场运营商执照)(修订)条例 2012 S 422/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4222012 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22 新加坡民航局 2009 年法案(2009 年第 17 号法案)新加坡民航局(机场运营商执照)(修订)条例 2012 年新加坡民航局 2009 年法案第 102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民航局,经交通部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新加坡民航局(机场运营商执照)(修订)条例和将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修正案 2. 2009 年新加坡民航局(机场运营商执照)条例第 2 条(GN No. S 3112009)(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 (a) 在紧接财政年度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重大资本支出是指任何资本与在监管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机场有关的支出项目,而该项目的合同价值超过了管理局在该监管期内规定的重要性阈值; (b) 删除实里达机场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重大资本支出是指任何重大项目的任何资本支出; S 4222012 2 重大项目是指与机场有关的任何项目,如果未完成或延迟完成,(a) 可能会对新加坡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b) 可能对 (c) 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对机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或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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