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无线电执照)(撤销)条例 2012 S 548/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5482012 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548 广播法(第 28 章) 2012 年广播(电视和无线电许可)(撤销)条例 条例安排 条例 1. 2. 引用和启动 撤销和节省 在行使广播法第 66 条赋予的权力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经信息、通讯和艺术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广播(电视和无线电执照)(撤销)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撤销和节省 2.(1) 广播(电视和无线电许可)条例(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被撤销的条例)被撤销。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条例仍应继续适用于 (a) 根据该法案第 20(1) 条就任何广播电视接收器或广播声音接收器授予的每份许可证,用于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任何时期; S 5482012 2 (b) 每台广播电视接收器或广播声音接收器已获授予 (a) 项所指的任何许可证,关于在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与该广播电视接收器或广播声音接收器有关的任何事项2011; (c)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根据已撤销的条例,就其被要求做的任何事情,获得​​ (a) 项所指的任何许可的每个人,就好像本条例没有被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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