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17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17 号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2012 年第 26 号法案) 个人数据保护(第 43 节豁免) 2013 年令第 1.2.3.4 段的段落安排 第 1.2.3.4. 引文和开始 定义 豁免 豁免条件根据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62 条赋予的权力,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经通信和信息部批准,特此颁布以下命令作为部长引证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称为个人数据保护(第 43 条的豁免) 2013 年命令,将于 2014 年 1 月 2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豁免消息是指指定的传真消息或指定的文本消息,地址为所述新加坡电话号码在第 3(1) 段中;持续关系是指发件人与新加坡电话号码的订户或用户之间持续存在的关系,由发件人进行或 S 8172013 2 进行业务或活动(商业或其他) ;指定的传真信息与 2013 年个人数据保护(请勿致电登记处)条例(G.N. No. S 7092013)第 2 条中的含义相同;指明讯息与指明文本讯息第 37 条的涵义与 2013 年个人资料保护(请勿致电登记处)条例第 2 条的涵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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