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修订)条例 2013 S 546/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5462013 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第 S 546 号消防安全法(第 109A 章)《2013 年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修订)条例》行使由《消防安全法》第 61 条,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修正案)条例,并应与除第 5、45(b) 和 25 条外,于 2013 年 9 月 1 日生效 (2) 第 5 和 45(b) 条将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生效 (3) 第 25 条将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修订条例 2 2《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规例》(Rg 7)(在本规例中称为主要规例)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第 (1) 款中批准的实务守则的定义,代之以以下定义 接受的操作守则是指任何操作守则、标准、指南或手册被专员接受,目的是为从事储存、保管、运输或 S 5462013 2 分配或管道输送的人员提供实用指导,任何类别的石油或易燃材料;受影响区域包括场外受影响区域; (b) 在第 (1) 段中批准检查员的定义中的运输一词之后,插入用于或将用于输送的词语或管道,; (c) 删除第 (1) 款中第 III 类石油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O 类石油是指液化石油气; I 类石油是指包括闪点低于 23C 但不属于 O 类石油的任何石油; II 类石油是指闪点在 23C 和 60C(包括两个端点)之间的任何石油; III 类石油是指闪点高于 60C 但不高于 93C 的任何石油; (d) 在第 (1) 款的气瓶定义中的材料一词之后插入压力下的词; (e) 在第 (1) 款中经销商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饮食场所的定义,其含义与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命令 (O 4) 中的含义相同; (f) 在第 (1) 款的应急响应定义计划中的第 27 条文字之后插入文字或 29G; (g)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标签和许可证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许可证是指该法案第 VI 部分或本条例所要求的许可证; 3 S 5462013 许可车辆指根据第 5 条获许可运输石油和易燃材料的车辆; (h) 在第 (1) 段中被许可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液化石油气集中储存是指供应商使用气瓶分配给经销商的场所;任何获准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指用于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气瓶; (i) 在第 (1) 款的多载定义之后,在紧接石油或易燃材料运输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允许时间,是指附表 5 中与此类运输相对应的时间; (j) 通过在第 (1) 款标识符中指定的人员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管道许可证持有者是指有效管道许可证的持有人;管道标记是指牢固地固定在地面上并放置在不超过 200 米的位置以指示埋地相关管道位置的警告标志;管道用户,就许可管道的一部分而言,指拥有或租赁许可管道的该部分的非管道许可持有人的人; (b) 使用该段持牌管道输送任何类别的石油或任何易燃材料;及S 5462013 4 (k) 通过在第 (1) 款中专业工程师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相关管道和相关管道工程分别具有与该法案相同的含义;餐厅与《消防安全(石油及易燃物品豁免)令》中的涵义相同;仓储许可证持有人是指有效仓储许可证的持有人; (l)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供应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供应商除了第 52 条、第 53 条和第 54 条外,是指从事分销任何类别的石油或任何易燃材料业务的个人或公司经销商或公众; (m) 删除第(1)款罐体定义中450升或以上的字样,代之以250升或以上的字样; (n) 在第 (1) 款的石油或带包装的易燃材料的运输定义中的 250 升之后,插入以下词; (o) 删除第 (2)(b) 段中的“批准代码”字样,代之以“接受代码”字样; (p) 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 就法案而言 (a) 石油的类别应为定义的 O 类石油、II I 类石油和 III 类石油第(1)款;和石油,第 5 类 S 5462013 (b) 易燃材料应符合附表 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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