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112013 于 2013 年 4 月 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11 号电影法(第 107 章) 2013 年电影(费用)(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电影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通信和信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例可引述为 2013 年电影(费用)(修订)规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生效。 规例 2 的修订 2. 《电影(费用)规例》(Rg 2)第 2 条(简称在本规例中作为主要规例)现予修订,删除电影审查委员会字样,代以根据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法令(第 172 章)设立的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字样。删除和替换第 3 条 3. 删除主体条例第 3 条,并以下列条文代替 减免或减免费用 3. 根据新加坡媒体发展局法设立的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可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免除或减少根据本条例 (a) 在与任何电影胶片、录像带、录像光盘或视频游戏有关的任何情况下支付的任何费用 S 2112013 2 (i)宗教教义或指导,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制作或意图在新加坡展示或分发; (ii) 主要包括材料培训、指导或参考,作为手册、课程、百科全书或指南,并且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在新加坡制作、展示或分发;或(b) 在任何情况下,与任何与电影内容相同的录像带或录像光盘有关,根据该法案颁发的批准该电影放映的证书并有效; (c)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确信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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