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52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52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护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高级国务部长谭传进先生,负责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13 年 12 月 15 日的中央公积金(家属保护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年开始运作2. 中央公积金(受抚养人保障保险计划)条例(Rg 19)经修订,在第 8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在实施日期 8A 向计划下的受保成员退还保费。( 1) 董事会可在遵守董事会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向合资格会员退还他在在实施日期之前,他在该计划下的保险范围,金额根据以下公式 P PT (ABCD) 确定,其中 P 是合资格成员就其在实施日期的保险范围内支付的所有保费的总和有关期间的计划; S 7522013 2 PT A B C 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的 P 的总和;是已解散基金在执行日期的款项数额;是根据该法令第 49B(1)(a) 条支付给所有指定保险人的款项;是在实施日期或之后但在退款日期之前从已解散基金的资金中支付的款项金额,以支付 (a) 董事会在该计划下的责任,该责任在董事会的责任转移到所有根据该法令第 49A 条指定的保险人; (b) 董事会为维持该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及开支; D 是根据法案第 49B(3) 条将转入基金的金额。...
中央公积金(受养人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S 752/2013pdf预览版中央公积金(受养人保障保险计划)(修订)条例 2013 S 752/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