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修订)条例 2014 S 6/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62014 于 2014 年 1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 号工伤赔偿法(第 354 章) 2014 年工伤赔偿(修正)条例人力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工伤补偿(修订)条例,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起实施。 条例 3 的修订 2. 条例第 3 条工伤赔偿条例 (rg 1) 的修订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之以以下 (1) 款 每个雇主应向专员和雇主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 (a) 导致的任何事故雇主的任何雇员在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死亡; (b) 任何导致雇主的任何雇员丧失工作能力的事故,经注册医生证明超过 3 天(连续或以其他方式),不迟于此类事故的第 3 天后的 10 天不适合工作; (c) 任何事故导致雇主的任何雇员在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住院至少 24 小时接受观察或治疗; S 62014 2 (d) 由雇主的任何雇员感染该法案第 4(1) 条所指的任何职业病,不迟于他感染该职业病之日起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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