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372014 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4 年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服务(人事委员会)(修订)令第 S 237 号 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1AA(1)、(2) 和 (8) 条赋予的权力,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4 年法律服务(人事委员会)(修订)命令,并将于 2014 年 4 月 1 日生效。 修订2. 2007 年法律服务(人事委员会)令(GN 编号 S 6542007)(在本命令中称为主要命令)的第 2 段进行修订,删除特别人事委员会或高级人事委员会的字样在人事委员会的定义中,代之以司法部门特别人事委员会或法律部门特别人事委员会。删除和替换第 4 和第 5 段 3. 删除主要命令的第 4 和第 5 段,并以下列段落代替 司法部门特别人事委员会 4.(1) 兹设立司法部门特别人事委员会新加坡法律服务中低于门槛等级的官员,他们在最高法院或州法院担任或将要担任职务。 (2) 司法部门特别人事委员会应有管辖权和权力执行以下所有 S 2372014 2 (a) 首先任命为新加坡法律服务的官员,其级别低于门槛等级并担任职务在最高法院或州法院; (b) 在常设机构中确认或安置任何在最高法院或州法院任职的低于门槛等级的官员; (c) 将在最高法院或州法院任职的任何官员提升至低于门槛等级的任何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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