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安保行业(行为)(修订)条例 2015 S 545/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5452015 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45 号私人保安行业法(第 250A 章) 2015 年私人保安行业(行为)(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私人保安行业法》第 39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本规例可引称为《2015 年私营保安业(行为)(修订)条例》,并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实施。第 7 条的删除和替代 2. 《2009 年私营保安业(行为)条例》第 7 条(GN No. S 1702009)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定代替 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或离开 7.(1) 一名有执照的安保人员,负责在本节所述的任何场所执行安保人员的任何职能该法案第 11(2)(c) 条 (a) 不得故意或疏忽地允许任何人在没有持牌保安人员的情况下进入这些场所,在该人的进入,该处所的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授权(明示或暗示)允许该人进入; (b) 不得故意或疏忽地允许未经 (a) 项所述授权且无合理辩解而进入该处所的人离开该处所。 S 5452015 2 (2) 有执照的保安人员阻止第 (1)(b) 段所述的任何人离开场所,必须毫不拖延地将该人移交给警察,以便将该人带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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