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32015 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3 号气体法(第 116A 章)气体(供应)(修订)条例 2015 年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行使《气体法》第 96 条赋予的权力,并获得第二部长 S Iswaran 先生的批准负责贸易和工业部长的与能源公用事业监管有关的职责的贸易和工业部特此提出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供应)(修订)条例并将于 2015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14 条的燃气修正案 2. 对燃气(供应)规例 (Rg 1) 第 14 条进行了修正 (a) 删除了任何替换、增加或更改,在第(3)款中,并以任何增加或更改的字眼代替; (b) 删除第 (3)(a) 段中的替换词。修订第 24 条 3. 修订《气体(供应)条例》第 24 条,(a) 在 (c)(i) 和 (ii) 段中的“经验”之后立即插入“新加坡”;删除 (b) 中的单词或在 (c)(i) 段的末尾使用; S 232015 2 (c) 删除第 (c) 段第 (ii) 小段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 ;或者,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小段,即在新加坡与燃气服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 10 年以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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