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订)条例 2015 S 162/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1622015 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2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2015 年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订)条例》 国家环境局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经国家环境局批准环境和水资源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5 年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修订)条例,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修订附表 2 . 对《环境公共卫生(公共清洁)规例》(Rg 3)的附表二进行修订 (a) 删除第 1 款第 (2) 和 (3) 项,并代以以下 (2) 项更多容器,其总容量 (a) 不超过 120 升 每个处所 54.71 (b) 超过 120 升但不超过 240 升 (c) 超过 240 升s 但不超过 360 升 (d) 超过 360 升但不超过 660 升 (e) 超过 660 升但不超过 1,100 升 每个场所 156.48 每个场所 213.37 每个场所 467.23 每个场所 771.42 每个场所 S 1622015 2 (f) 超过1,100 升,根据 (a) 至 (e) 项的费用是相应容量容器的费用,(a) 至 (e) 项的费用的组合,根据组合的最少数量所需的容器包含估计的每日垃圾输出量,如果可能有多个这样的容器组合,则应采用组合费用最低的容器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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