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起重机操作)(修订)条例 2016 S 4/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42016 于 2016 年 1 月 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 2016 年 S 4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案(第 354A 章)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起重机操作)(修正案)条例 人力部长行使工作场所第 65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了《安全与健康法案》,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起重机操作)(修订)法规,并于 2016 年 1 月 7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操作)法规 2起重机) 条例 2011 (GN No. S 51520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起重机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进行修订在专员在任何特定类别或类别的案件中可能要求的时间内从业者;删除和替换第 5 条和新的第 5A 条 3. 删除主规则第 5 条,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S 42016 2 操作安全工作负载超过 5 吨的移动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的要求 5.(1) A该人不得在工作场所操作安全工作负载超过 5 吨的移动式起重机或塔式起重机,除非 (a) 该人是注册起重机操作员; (b) 如署长要求,注册起重机操作员已出示由注册医生出具的有效医疗证明,证明其在医学上适合操作移动式起重机或塔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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