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382016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38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16 年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修正案)条例税法,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修订)法规,除法规 2(b) 和 (c) 和4,被视为已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生效。 (2) 第 2(b) 和 (c) 条和第 4 条被视为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 2 条的修订 2. 第 2 条《2008 年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条例》(GN 编号 S 3152008)(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对中断成本进行了修订,(a) 在批准的证券、债券中介、机构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金融部门激励(债券金融市场)公司,金融部门在centive(项目融资)公司、预付款项、合格项目债务证券和赎回溢价,以下定义债务管理局是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S 2382016 2 (b) 删除核准债券中介、违约成本、债务证券、金融机构、财务激励(债券市场)部门公司、金融部门金融)费用、合格项目债务公司、预付证券和赎回溢价的定义,以及代入以下定义 激励(项目部门批准的债券中介、违约成本、债务机构、金融证券、金融激励(债券市场)公司、部门金融激励(资本市场)公司、金融部门激励(项目融资)公司、金融部门激励) (标准级别)公司、预付款、合格和赎回与法案第 13(16) 条中的含义相同;和项目溢价证券具有债务 (c) 通过在项目定义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发行人 (a) 就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发行人而言,指在新加坡的实体;以及n 对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发行人进行任何 (b) 项,指其发起人在新加坡进行任何业务的实体;...
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修订)条例 2016 S 238/2016pdf预览版所得税(合格项目债务证券)(修订)条例 2016 S 238/2016pdf完整版